出口报关和出口退税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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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有一部分讲的是行业里的通行做法,属于经验性说明,不是官方规定;出自官方页面的内容列在文末来源。

出口报关和出口退税的关系,主要体现在退税申报要用报关单据对应出口货物。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些条文直接提到出口货物报关单或报关出口之日。下面先按条文说明,再说明报关前后通常怎么衔接。

退税管理办法里和报关有关的条文

第十六条第一项:申报凭证

第十六条规定,生产企业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当根据出口业务具体情形报送相应申报资料。其中第一项是出口货物、对外修理修配服务的申报资料,下面这几项是这一项列出的申报凭证。这一项列的是生产企业的申报凭证,不是所有纳税人的完整清单。

  • 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 以自营方式报关出口的,报送出口货物报关单(保税区内的纳税人可报送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 以委托方式报关出口的,报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第二十一条:离岸价不一致时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及修理修配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报送《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

第二十二条:海关商品编码

第二十二条 海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调整海关商品编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海关商品编码与调整后的海关商品编码不一致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海关商品编码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报送《海关商品编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商品名称和计量单位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报送的申报凭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与申报退(免)税匹配的购进凭证上的商品名称、计量单位应当相符。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备案单证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和对外修理修配服务,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第四十五条 纳税人应当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十五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因成交方式特性,纳税人没有相应备案单证的除外),并按照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纳税人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十年。

下列备案单证的具体项目,以官方现行文本为准。

第四十八条:收汇期限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和对外修理修配服务,应当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30日前收汇。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情形的,留存《出口业务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其中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30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收汇,且不得晚于报关出口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这一条的起算点是报关出口之日。上面的原文分了两种情形:一种是未在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清单所列情形的;另一种是合同约定的全部收汇最终日期晚于次年4月30日的。两种情形各自的条件,都以原文为准。

第四条:首次申报前备案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施行日期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通常怎么衔接

报关前,出口方通常会和报关企业、财务一起核对品名、商品编码、数量与计量单位,确认它们和发票、购进凭证、合同写的内容一致。出口方还会核对申报明细表里准备填的离岸价和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两处离岸价不一致时,常见的做法是对照第二十一条准备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

报关后,出口方通常把报关单、发票、装箱单等单据归档,按时间顺序整理,方便之后和申报数据对照。

委托出口时,出口方通常会在委托前和报关企业讲清楚哪些单据由受托方提供、哪些由出口方保存。报关企业和报关行、货代有什么区别,可以参考清关公司、报关行、货代有什么区别。

收汇方面,出口方通常会在合同里写清收汇的约定时间,财务按这个时间跟踪回款,并保留能说明收汇情况的单据。

报关办理的具体流程,本文没有收录官方原文。这类事项以海关等主管部门的官方说明为准。

常见问题

报关单上的商品编码和退税申报不一致时怎么办?

第二十二条针对的是海关在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调整编码的情形。这种情形下,纳税人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海关商品编码申报出口退(免)税,并同时报送《海关商品编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

收汇期限从哪一天算起?

第四十八条以报关出口之日作为起算点,原文写的是报关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30日前收汇。视同收汇和合同约定日期的情形,按上文第四十八条的原文执行。

来源

查阅日期:2026 年 10 月 11 日。

本页是非官方整理,与海关、税务机关等任何官方机构没有隶属关系,以官方现行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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